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
在《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十四讲中,主要通过阐述基本概念、解读国家与教育部相关规章制度、分享资深学者论述进行学习。
第12讲署名与投稿1.学术成果署名学术成果署名包括两方面含义。
通过署名这种方式注明作者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其研究成果已经被社会所承认,作者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标志其应得的荣誉;
通过署名表明作者对学术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技术方法的可靠性全面负责,若出现剽窃、抄袭,或者有政治性、技术性错误,署名者即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学术成果的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署名者应该具备3个条件:
一是署名者在完成过程中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工作,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是署名者应为作品创作者,并且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
三是署名者要对作品具有答辩能力,并且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
如果是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署名应与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相符。目前论文署名主要有4种排序模式:
贡献力递减模式、
姓氏顺序模式、
随机模式、
U型模式。
我国使用较多的是贡献力递减模式,国外较为常见的是贡献力递减模式和U型模式。
U型模式即贡献最大的作者位于第一作者和末位作者,次要贡献作者放在中间位置。
合作论著应联合署名,署名次序应按对论著的贡献排列,执笔者或总体策划者应居中署名第一列,不可按资历、地位排列次序。
如果是按对成果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列,也要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第一作者是主要贡献者和直接创作者,同时又是作品的直接责任者,享有更多的权利,也承担更多的义务。
除有特别声明外,第一作者就是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2.共同署名在大科学时代,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不同,会有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可以根据团队建构和运行模式的分类,来确定署名的情况。
在中国,团队一般是行政主导的层级模式,在团队构建中,主要是行政主导,科研人员负责科学研究工作。而且经费的来源多为国家行政拨款,这种经费的使用程序和监管方式非常严格。这种模式责权分明,运行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各类大科学研发项目都是如此。这也意味着成果的生产过程强调集体作用,而非个人功劳。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署名是带头人,而带头人多具有行政职务,纯粹学者身份作为带头人的情况比较少见。特别是在一些特殊的、国家层面的保密项目中,项目负责人都会隐姓埋名。
但是在西方科学界,团队一般是学术主导的层级模式,主要是依托各种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是来自各种基金会、公益组织甚至个人,这种经费使用目标和行政拨款模式完全不同,主要强调价值成效。所以,在国外的研究团队中经常会把年轻人放在第一位,团队带头人会放在中间。
3.虚假署名在学术成果的发表过程中,不免会出现虚假署名的情况。下面根据一些署名案例进行分析,并做出总结。
3.1.无中生有无中生有是指为了发表的目的,捏造出一个署名。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学生与导师之间。在很多高校都有规定必须发表了核心论文才能毕业。例如,一个博士生为了发表论文,在投稿时将导师的名字署上去,他本想等确定发表之后再和导师说明。但是他没想到期刊编辑部直接打电话,和导师确定论文署名的情况,结果导师表示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在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导师的名字署上去,就属于无中生有。
3.2.移花接木移花接木用以比喻暗中使用计谋,在事情进行过程中更换人或事物。在署名上也会碰到这种情况。网络论文经纪公司通过移花接木,把高水平论文原先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署名转让出售给另外的没有参与任何研究和写作的人,以获得高额收益。
3.3.巧取豪夺巧取豪夺主要是从权力角度而言的。在一些论文的发表过程中出现一种情况:署名者是某领导,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课题或者论文上署名。这种情况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也很常见。这种情况很难暴露,毕竟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权势的领导抗衡。
3.4.滥竽充数什么样的人可以署名为作者?什么样的人可以在致谢中出现?本来是应该在致谢中出现的人却变成作者,这就产生滥竽充数型。一般说来,除非对论文有直接贡献的人,才具有署名权,而那些对研究工作作出技术指导的人,则适合出现在致谢中。
4.一稿多投4.1.概念一稿多发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不同期刊上。
重复发表是指同一作者和(或)合作者,将同一论文或内容重复较多的论文,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况下,同时或先后在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学术期刊发表。
关于一稿多投,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其法律含义的理解存在差异。
教育部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将一稿多投归类于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出界定: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著作权法》为著作人一稿多投提供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存在,大部分期刊都另有规定且远超出30天审稿期,而作者对其规定又不得不认同,这就造成这项条款对作者实际上失效。
所以,虽然对一稿多投的界定存在差异,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主要表现为作者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没有收到期刊社采用稿件与否的通知的情况下,可以把同一篇文章投给另外的期刊社。
4.2.一稿多投的形式一稿多投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一稿多投既包括符合规范的,也包括不符合规范的,是指作者出于各种原因把同一文章投给不同的期刊社,狭义的一稿多投仅指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是指作者或期刊社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作者把同一篇文章或同一文章改头换面后投给不同期刊社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一稿多投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不规范的一稿多投基本上有以下五种形式:
肢解。一篇文章被直接分割成几个部分,然后将几个部分分别投向不同的期刊社。
改头换面。作者改变文章的题目,内容和结构却照旧不变,然后投向不同的期刊社。
主题变换。同一篇文章的署名或者是排列顺序不同,或者只是作者的单位不同。
机械组合。为了掩盖一稿多投的行为,变换各种排列组合或者表述方式,但是文章的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是重合的。
语种变化。以中文发表的论文翻译成英文,或者以其他外文语种期刊上发表。
4.3.一稿多投的危害对作者本人及学术界来说,一稿多投会对作者本人及学术界产生严重危害。
对确认无误的一稿多投行为,期刊一般会采取以下行动:
立刻撤销该稿件的录用资格和在审资格;若已经正式发表,由期刊撤销该稿件。
N年内停止刊发该稿件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论文。
要求稿件作者赔偿期刊为其稿件支付的审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就该稿件存在的一稿多投问题通知投稿作者所在单位。
建立一稿多投作者清单,并告知会议论文收录机构、基金资助机构。
督促该稿件作者履行因其-稿多投产生的法律责任。
一稿多投对期刊社及其他人的危害。一稿多投的主要危害是难于发现,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其一般是将稿件在同一时段分别投稿给不同的期刊,因此,目前的查重系统在投稿阶段是几乎无能为力的;即便到了发稿阶段也很难发现,这就造成直到发稿后数月或次年末的检索报告时才能发现-稿多投的问题。正是由于这种隐蔽性,该行为很难提前防范,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5.撤稿撤稿可能是由许多种情况造成的,其中过错是最为平常的理由。一旦发生过错,会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为即使文章被撤稿,但是依然会有人引用被撤稿的文章,错误的影响会继续蔓延。在学术界发表成果被撤稿的情况很多,对此有一些学者创建了类似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