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2)拆迁补偿款。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代扣代缴: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纳税人需要退税的,应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退税。申报退税应当提供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期限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6.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30号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9.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10.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房产税
核心原则:房产受益者交!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
从价计征
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
应纳税额=
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企事业单位等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4%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减除折旧)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税收优惠自己看。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他的都是“次月”
地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契税
核心原则:产权受让方交(买方税)
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土增和契税都不交)、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契税税额=计税依据×税率(3%~5%)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谁赔钱,谁交。
契税的征收管理
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契税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谐音:气死)
土地增值税法
核心原则:转让房地产增值(卖方税)
征税范围:
事项
土地增值税
不征
征
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转让建筑物产权
√
继承
√
赠与
(1)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赠与其他人
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才交,居民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不交。
税率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的部分
40
5
3
超过%至%的部分
50
15
4
超过%的部分
60
35
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
计算步骤: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额;增值额=应税收入-扣除项目(1-2)
(4)计算增值率,查表确定适用税率;(3/2)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
转让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新建项目
房地产企业
拿地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建房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
据实扣除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明确
利息+(①+②)×5%
利息不明确
(①+②)×10%
销售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教(不包括印花税)
优惠
⑤加计扣除额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①+②)×20%
非房地产企业
拿地
同
同
建房
同
同
销售
不同
城、教、印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
不允许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记住是反着来)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1.按评估价格扣除
2.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时间: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谐音:土里土气)
土地增值税清算
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注意区分可要求和应当。
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心原则:使用城镇土地交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测定面积>证书所载面积>自行据实申报。
执行从量计征。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注意次月)
都是次月,除了先交了耕地占用税。
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耕地占用税
核心原则:占用耕地搞非农业建设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定额税率,有地区差别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一次性缴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征收(交通要道)
(1)铁路线路;
(2)公路线路;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4)港口;
(5)航道。
(6)水利工程。
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纳税义务:当天,不占可以退还。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后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
核心原则:拥有车船者,每年都交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税目
计税单位
计税依据
乘用车
每辆
辆数
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辆数
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整备质量吨位数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整备质量吨位数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辆数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数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艇身长度
载人都是“辆”,载货按“重量”,游艇按长度,看不起拖拉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新购车船当年自当月起计算)
免税:捕捞养殖,军队、武警、警察自用,外国驻华使馆,新能源、临时入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当月)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车辆购置税
核心原则:买车自用必须要交
(一辆车一生只交1次,二手车不交)
征收范围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排气量超过毫升的摩托车
有轨电车
有轨电车
挂车
挂车、半挂车
一般应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税收优惠:外国驻华使馆,军队武警、固定装置非运输,公交汽电车辆
纳税义务:购置当日发生
纳税期限:购置之日起60日申报
退车可以退购置税
不交购置税不给上牌照(购置税记入资产成本)
船舶吨税
核心原则:境外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计税依据:船舶净吨位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税额50元以下、买境外的船、非机动船舶、捕捞养殖、避难、修理,军队武警警用,外国驻华使馆。
征管
1.海关负责征收。
2.应税船舶驶入境内港口的当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负责人应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清税款。
印花税
核心原则:记住合同金额具体是什么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权利、许可证照5元/件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0.05‰(万分之零点五)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计税依据:
(1)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2)租赁合同——租金(不包括财产价值)
(3)运输合同——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4)借款合同——借款金额(非利息)(5)保险合同——保费(不包括被保险物价值)
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资金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其他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一定不能被“资金账簿”蒙蔽了,资金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免税: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征印花税(一毛不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资源税
核心原则:小税种内的“消费税”
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不征,只限制国内资源开采)
税目:
1.原油
(1)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
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
3.煤炭:原煤、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精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含井矿盐,湖盐。
5.金属矿:铁矿,金矿等。
6.海盐
税率
税率
公式
举例
从价定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1)原油、煤炭、天然气
(2)金属矿和大量非金属矿
从量定额
(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1)黏土,砂石
(经营分散,多位现金交易且难以管控)
(2)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
资源税由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无进口,批发,零售环节)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计算: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一般情况下和增值税一样)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X换算比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X折算比
优惠:
税目
条件
优惠幅度
石油天然气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三次采油
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20%
深水油气田
减征30%
所有矿产品
衰竭期矿山
减征30%
充填开采
减征50%
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分期收款——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其他结算——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地点和期限
开采地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核心原则:两只寄居蟹
城建税税率
地区
税率
市区
7%
不在市区
5%
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是3%
关税
核心原则:保护民族企业
税率(注意关键词)
种类
特点
普通税率
(1)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或订立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
或协定税率的国家或地区
(2)原产地不明
最惠国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3)原产于我国
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国家
特惠税率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
关税配额税率
配额与税率结合,配额内税率较低,配额外税率较高(限制进口)
暂定税率
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特殊货物可执行暂定税率
分类:
从价税
从量税
进口啤酒、原油等
复合税
进口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
滑准税
进口商品价格越高,(比例)税率越低;
税率与商品进口价格反方向变动
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相关专利费,卖方佣金等费用;
没有卖方佣金,扣除回扣后的金额
优惠:
免征关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主要区分5和6
征管:
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1.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①对由于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2.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非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规),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补征)(海关的错误)
3.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追征)(纳税人的错误)
环境保护税
核心要点:排放污染物的当天
定额税率
(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2)固体废物:排放量
(3)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使用税额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义务当日产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烟叶税
核心原则: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没有个人,收购方交,农民不交)
征税范围:晾晒烟叶、烤烟叶。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计税依据:收购金额。
收购总额包括:收购价款+价外补贴10%
应纳税额=价款总额×税率
=收购价款×(1+10%)×税率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考)
一,基本养老保险
所有人参加!
1.单位缴费部分(16%):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部分(8%):记入个人账户
3.政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缴费基数:
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
1.退休年龄:
男
女
女干部
一般情况
60
50
55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55
45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0
45
2.累计缴费满15年
待遇:
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病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6%)
个人缴费(2%)
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一般为30%
合计:个人工资收入的3.8%
费用结算
定点,定范围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非定点)
医疗期
累计工作年限(年)
本单位工作年限(年)
享受医疗期(月)
累计计算期(月)
<10
<5
3
6
医疗期×2
≥5
6
12
≥10
<5
6
12
医疗期+6
5≤Y<10
9
15
10≤Y<15
12
18
15≤Y<20
18
24
Y≧20
24
30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工伤保险(个人不交)
工伤认定
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关系)
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不认定工伤(自己作死)
1.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5条)
2.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解除劳动合同
享受待遇和负担单位
1~4级
×
伤残津贴(基金负担)
5~6级
本人提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负担)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其他情形:×
(1)能适当工作:工资
(2)难以安排工作:伤残津贴
(用人单位负担)
7~10级
劳动合同期满:√
本人提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负担)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负担)
其他情形:×
工资
四、失业保险
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个享受条件要同时符合。
缴费期限(年)
领取期限(月)
1≤x<5
12(一年)
5≤x<10
18(平均数)
x≥10
24(两年)
一五一十说失业
领取一两年
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就业)2.应征服兵役的;(当兵)3.移居境外的;(移民)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无求职需求)
点开大图后
长按识别